【学位管理】关于印发《西安石油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快检测查重系统 发表时间:2020-12-22 18:09:42 浏览次数:726
西安石油大学文件
西石大研〔2020〕203号
关于印发《西安石油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及有关单位:
现将《西安石油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石油大学
2020年12月15日
西安石油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培养质量的重要体现。为保证论文评审的规范性、公平性和公正性,提高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学位论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西安石油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评审资格
第一条 满足以下条件者,方可提出学位论文送审申请:
1.具有我校博士生学籍,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
2.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必修环节,取得规定学分;
3.通过学位论文开题和中期检查;
4.学术成果满足学校和学院(系)要求;
5.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和检测;
6.导师及学院(系)同意送审。
第二章 学位论文评审方式与流程
第二条 所有博士学位论文均须参加“双盲评审”(以下简称“盲审”),由研究生院负责送审。
第三条 盲审论文须隐去所有可能反映出学校、导师及博士生的相关信息。删除“论文创新性声明”和“致谢”部分。
第四条 评审程序
1.具备送审资格的博士生,可在答辩前3个月提出论文送审申请,填写《西安石油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审批表》,经导师审核同意后,连同以下材料提交所在学院(系)审核:
(1)盖章的纸质版成绩单1份;
(2)在学期间学术成果原件1套(相关信息须录入研究生管理系统);
(3)导师评阅意见书;
(4)盲审论文电子版,命名方式为“学号_姓名.pdf”。
2.学院(系)对申请人学籍状况、培养计划完成情况和在学期间学术成果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提交研究生院审批。
3.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后,开展论文盲审工作。
第五条 博士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交送审论文,未按时提交送审材料而导致不能按时答辩的,责任自负,其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顺延至下一批次进行。
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阅人
第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须至少聘请3名专家进行盲审。评阅人应是相同或相关学科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或博士生导师。评阅人均须来自省外不同单位,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2名。我校特聘教授或兼职导师不得担任评阅人。
第七条 为了避免因学术观点分歧等原因影响学位论文评阅公正性,导师可最多提出1个回避单位或2个回避专家。
第四章 评审结论类型及处理
第八条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分为以下4类:
A.同意答辩(90—100分);
B.同意修改后答辩(75—89分);
C.重大修改,重新送审(60—74分);
D.不同意答辩(≤59分);
第九条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处理
1.评阅意见均为“A”或“B”,博士生应按照评阅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完善,经导师审阅同意后,进入论文答辩环节;
2.评阅意见中有1个C,且无D,博士生应按照评阅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填写《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经导师签字认可和学院(系)教授委员会审核同意后,重新送审1份,原则上送原评阅人评审。对原评阅结果有异议者,可申请送其他评阅人评审;
3.评阅意见中有1个D,且无C,博士生应按照评阅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填写《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经导师签字认可和学院(系)教授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增聘2位专家进行复评;
4.所有评阅意见中(含复评)有2个及以上C,或1个C和1个D,或2个D,视为评审未通过,博士生不得进入答辩环节,此次学位申请终止,申请人必须认真修改论文,由学院(系)教授委员会确定论文修改时间(至少6个月),提交《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经导师和学院(系)教授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再次送审;
5.评阅意见均为“D”,视为评审未通过,学位申请人须按照开题报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重新开题。
第十条 博士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论文送审不得超过2次,第2次送审仍未通过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并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章 涉密学位论文评审
第十一条 涉密学位论文,须由导师提供不少于8名评阅专家的建议名单,经学院(系)教授委员会同意后,报送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二条 涉密学位论文评阅人必须具有涉密人员资格,并与博士生所在学院(系)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三条 开题时未进行涉密认定的学位论文,按非涉密学位论文进行送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异议处理
1.博士生及其导师认为评审未通过是因学术观点分歧所致,可在接到处理意见之日起7天内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学术观点分歧申诉表》,提出明确的异议理由和申辩意见,经导师签字确认后提交所在学院(系)教授委员会;
2.学院(系)教授委员会应在7天内召开会议进行审定,必要时可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审定,并给出具体的审定意见。审定通过并由教授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3.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后,增聘2名专家对原论文进行评审。2名专家评阅意见均为A或B,方可进行论文答辩,答辩时间依论文评审时间做相应延迟,评审意见为其他情况则维持原处理意见,论文至少修改1年,并对导师和所在学院(系)进行约谈。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时间一般不少于60天(从送审之日算起)。研究生院将第一时间在研究生管理系统或其他平台公布评阅结果,博士生可自行登录查询。
第十六条 博士生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干扰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如有违反,将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在学位论文评审中被明确指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理。经查实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者,取消申请人学位申请资格,并追究其导师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校领导。 |
党政办公室 2020年12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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